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该文件自2026年7月27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2012年原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的首次大修,多位法律专家指出,此次修订聚焦三大关键调整,旨在进一步织密资本市场法治防护网。
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大幅提前
在新规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动体现在敏感期的起始时点。根据新增条款,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键决策主体向亲密关系人员透露内幕信息的初步构想,或依据这一构想进行交易时,该时刻即被视为动议的初始时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孙晓云律师分析称,以往敏感期认定多依赖正式书面文件的形成,比如项目立项或决策文件,现在则扩展到口头透露和实际交易行为。举例而言,若实控人产生重组或收购的初步想法,并告知亲友,而亲友次日便买入公司股票,此时点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相关行为将面临严格审查。孙晓云指出,这既意味着敏感期认定门槛的前移,也彰显了司法对关键主体及其关联人采取更严厉态度的趋势。
抗辩事由全面收紧,合法交易不再容易免责
第二大核心调整是针对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例外情形(即阻却事由)进行了全面强化。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涛律师详细解读了四项阻却事由中的三项修订:首先,对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原规定可直接引用收购作为免责抗辩,新规则新增“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收购目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则不得抗辩。徐涛认为,这意在防止收购人利用收购名义私下开设“暗仓”从事内幕交易,今后援引收购抗辩需通过实质审查。其次,在时间节点上,将原先的“事先订立”修改为“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或者知悉、获取内幕信息之前订立”,要求交易计划必须在内幕信息形成或知悉之前就已存在;同时新增“有明确交易方式、数量、价格、时间等要素”的要求,并强调合同、指令或计划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法合同不得作为抗辩理由。最后,在信息披露抗辩中增加了“公开”二字,要求信息必须依法通过合法渠道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披露,而非私下透露或小范围传播。孙晓云律师总结称,这些修订大幅提高了合法交易抗辩的适用门槛,未来仅凭形式上的合同或计划难以免责,必须满足实质性条件。
入罪门槛显著提升,引入双层认定模式
第三大变化是全面调整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徐涛律师表示,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已将内幕交易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提高至证券成交额200万元、期货保证金100万元、获利50万元,并设置了“降低数额+加重情节”的双层模式。此次新解释将“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与《立案追诉标准(二)》完全对齐,而“情节特别严重”则以10倍级差设定(证券成交额2000万元、期货保证金1000万元、获利500万元),确保了量刑梯度的合理性。徐涛指出,随着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持续完善、交易模式不断演进以及内幕交易案件呈现新特征,原司法解释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实践需求。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内幕交易刑事认定规则正朝着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迈出关键一步。